2005-03-05
活動傳媒法律課程(實用傳播法) (2005-03-05)
傳媒法律課程(實用傳播法)
主辦機構: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中文大學新聞傳播學院
贊助機構:職業訓練局大眾傳播業訓練委員會
上課時間:二零零五年三月五日 (星期六) 下午二時十五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三月十二日 (星期六) 下午二時十五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三月十九日 (星期六) 下午二時十五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上課地點:九龍塘又一村達之路生產力促進局大樓地庫一層貴賓廳
收 費 :三百元正 (包括咖啡茶點) 截止報名日期: 三月一日 (歡迎所有記者及編輯參加)
課 程: 實用傳播法
鑑於傳播法律有這些重要發展,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因此安排這個傳媒法律課程,並邀請在中文大學教授傳播法多年的同業劉進圖主持,每次均邀請資深法律界人士包括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教授,大律師羅沛賢及大律師潘國雄等主講誹謗法,私隱法,版權法,執法機構搜查傳媒法律依據等問題,並進行研討,到時亦有案例摘要派發,實用價值極大,敬希各同業踴躍出席。
近年在傳播法的領域出了多個重要的案例,對新聞工作者有切身影響,例如:
*終審法院對誹謗法中[誠實評論](Fair Comment)這個最常用的抗辯作了兩度演譯(毛孟靜案及鄭經翰案),擴大了言論自由的空間。
*英國上議院(終審法院)對誹謗法律下的重要抗辯---[特權陳述](Qualified Privilege)作了重大的擴充,傳媒基於公眾利益而作出力求客觀公允的專業報道,縱使基本事實有誤(或無法證明為真確),仍可享有特權陳述.(Reynolds)。
*英國上議院在名模金寶一案中判報刊在公眾地方拍攝她離開戒毒中心的照片違反普通法的保密原則,為名人循民事控告傳媒侵犯私隱打開了大門。
*香港上訴庭在廉署搜查報館案中指廉署行動合法,變相否定了高院法官夏正民判廉署搜館非法的裁決,令限制執法機關搜檢新聞材料的法例被打開缺口。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私隱報告書,建議成立法定的報業紀律委員會,處理對報刊侵犯私隱的投訴,引起多個新聞專業團體不滿。
*版權法例: 辦公室僱員在工作上使用未經授權的電腦軟件、音樂、電影和電視劇集,可以被檢控.當局正考慮把保障範圍擴至包括報刊書籍等其他版權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