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7
新聞稿/聲明回應廉署向兩新聞機構索取資料事件 (2013-08-07)回應廉署向兩新聞機構索取資料事件
廉政公署今日向法院申請,向商業電台及陽光時務週刊索取新聞材料一事,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認為,傳媒機構的新聞材料受法例保障,執法機關向法院申請索要傳媒機構持有的新聞材料,是不尋常的做法,對新聞自由可能構成損害,協㑹因此對事件高度關注。
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4條,執法機構須證明所申請索取的新聞材料,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和檢控有重大價值,並且無法從其他途徑索取。不過,傳媒機構針對新聞人物做的訪問已經發表,不論聲音或文字檔案已成為公開記錄,執法機構為何仍就相關訪問的原材料向法院提出索要申請?是否真的有必要?如無法證明屬於必要,將對保護新聞材料立下不良先例,亦威脅到被訪者在提供資料時,對記者的信任。
協會希望,法院充當新聞自由的把關人,從嚴理解及執行釋義及通則條例,嚴格限制對新聞材料的無理索取,保障新聞自由。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7-8-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