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守守則

  1. 新聞從業員應以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的態度處理新聞材料,確保報道正確無誤,沒有斷章取義或曲解新聞材料的原意,不致誤導大眾。

     
  2. 若報道失實、誤導或歪曲原意,應讓當事人回應,盡快更正。

     
  3. 新聞從業員在處理新聞的時候,尤其是涉及暴力、性罪行、自殺等社會新聞,應避免淫褻、不雅或煽情。

     
  4. 新聞從業員應尊重個人名譽和私隱。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採訪及報道其私生活時,應具 合理理由,適當處理,避免侵擾個人私隱。
    • 兒童的私隱尤須謹慎處理,傳媒報道涉及兒童私生活的題材時,必須要有合理理 由;不應單單基於其親人或監護人的名聲和地位而作出報道;
    • 傳媒報道公眾人物的個人行為或資料時,須有合理理由;
    • 擁有公職的公眾人物當其個人行為或資料涉及公職時,不屬於個人私隱。

     
  5. 新聞從業員應致力避免利益衝突,在任何情況下,其工作均不受其個人、家庭成員、機 構、經濟上、政治上或其他利益關係所影響。
    • 不應利用因履行職責而獲得的消息,於消息公布前謀取私利;或轉告他人而間接獲益;
    • 不應因廣告或其他考慮而扭曲事實;
    • 不應報道或評論自己有份參與的投資項目、組織及其活動;若須報道或評論,亦應 申報利益;
    • 不應因外界的壓力或經濟利益而影響新聞報道或新聞評論。

     
  6. 新聞從業員不應因政治壓力或經濟利益而自我審查。

     
  7. 新聞從業員應以正當手段取得消息、照片及插圖。

     
  8. 在處理有關年齡、種族、膚色、信仰、殘疾、婚姻狀況、私生子女、性別或性傾向等內 容時,應避免歧視。

     
  9. 新聞從業員應保護消息來源。
    • 為免錯誤引導公眾,應盡量避免引述不願透露身分人士所提供的消息;
    • 如需引述,應加倍謹慎查證不願透露身分人士所提供的消息。

     
  10. 新聞從業員應切實遵行本守則, 除非涉及以下的公眾利益範疇:
    • 揭露任何個人或組織濫用權力、疏忽職守、或不法的行為;
    • 防止公眾受到個人或組織的聲明或行動所誤導;
    • 防止任何對公眾安全、香港防務、公眾健康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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